7、歐盟82/806/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苯類物質的指令。
苯廣泛地應用在化工生產中,特別是用作粘合劑的溶劑,苯是無色透明液體,有強烈芳香味;苯可吸入或經皮膚吸收進入人體,如果長期接觸苯對造血系統有損害,引起白細胞、血小板減少,重者出現再生障礙性貧血;少數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發生白血。ㄒ约毙粤<毎詾槎嘁姡。皮膚損害有脫脂、干燥、皸裂、皮炎。苯 CAS 編號:71-43-2,EINECS 編號:200-753-785;該指令規定當物質或配制品中苯的質量濃度大于或等于0.1%時不可在市場上出售。
箱包生產企業使用的膠粘劑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8、歐盟2005/59/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甲苯和三氯代苯的指令。
甲苯 Toluene CAS No 108-88-3.該指令規定不允許用于銷售給公眾使用的粘合劑和噴漆中該物質或以質量濃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成員國將從2007 年6 月15 日起實施檢測。
三氯代苯 Trichlorobenzene,CAS No 120-82-1.該指令規定不允許該物質或以質量濃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成員國將從2007 年6 月15日起實施檢測。
有機氯載體,四氯苯和五氯苯在進入環境達到一定數量或濃度后,或在某些條件下,對環境或生物多樣性具有或可能具有即期的或長期的有害影響。滌綸纖維在常溫常壓下采用的是載體法染色,此法所使用的有機氯載體均為有毒物質,各國都已禁用,主要有一氯苯基苯酚、甲基二氯基苯氧基醋酸酯、二氯化苯、三氯化苯等。
為此,在印染工藝上不要使用有機氯溶劑,以避免溶劑殘留。箱包生產企業使用的紡織材料、膠粘劑等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7、歐盟82/806/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苯類物質的指令。
苯廣泛地應用在化工生產中,特別是用作粘合劑的溶劑,苯是無色透明液體,有強烈芳香味;苯可吸入或經皮膚吸收進入人體,如果長期接觸苯對造血系統有損害,引起白細胞、血小板減少,重者出現再生障礙性貧血;少數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發生白血。ㄒ约毙粤<毎詾槎嘁姡。皮膚損害有脫脂、干燥、皸裂、皮炎。苯 CAS 編號:71-43-2,EINECS 編號:200-753-785;該指令規定當物質或配制品中苯的質量濃度大于或等于0.1%時不可在市場上出售。
箱包生產企業使用的膠粘劑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8、歐盟2005/59/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甲苯和三氯代苯的指令。
甲苯 Toluene CAS No 108-88-3.該指令規定不允許用于銷售給公眾使用的粘合劑和噴漆中該物質或以質量濃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成員國將從2007 年6 月15 日起實施檢測。
三氯代苯 Trichlorobenzene,CAS No 120-82-1.該指令規定不允許該物質或以質量濃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成員國將從2007 年6 月15日起實施檢測。
有機氯載體,四氯苯和五氯苯在進入環境達到一定數量或濃度后,或在某些條件下,對環境或生物多樣性具有或可能具有即期的或長期的有害影響。滌綸纖維在常溫常壓下采用的是載體法染色,此法所使用的有機氯載體均為有毒物質,各國都已禁用,主要有一氯苯基苯酚、甲基二氯基苯氧基醋酸酯、二氯化苯、三氯化苯等。
為此,在印染工藝上不要使用有機氯溶劑,以避免溶劑殘留。箱包生產企業使用的紡織材料、膠粘劑等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11、歐盟94/27/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鎳的規定指令。
1994 年6 月30 日歐盟94/27/EC 指令規定,鎳不得用于:
。1)在由穿刺引起的傷口愈合過程中插入耳孔和人體其他刺穿部位的耳釘或其他類似物品,無論這種物品最終是否被除去。除非這種物品是均質的且鎳的質量濃度低于0.05%;(2)與皮膚有直接及長期接觸的的制品,如:耳環,項鏈,手鐲和手鏈,踝飾,戒指。
手表殼、表帶和帶扣,鉚扣,搭扣,鉚釘,拉鏈和金屬標牌等用在服裝上的物件,如果這些與皮膚有直接及長期接觸的制品中鎳的釋放率超過了0 .5ug/cm2/周(3)對于上述具有無鎳鍍層的制品,除非這種鍍層足以保證在至少兩年的正常使用過程中,從這些制品的與皮膚有直接或長期接觸的部位釋放出的鎳的速率不超過0.5ug/cm2/周。
。4)上述所有制品,除非其符合那些段落中規定的要求,否則不能投放市場德國從2000 年10 月20 日起禁止生產、進口不符合要求的含鎳產品,并在一年以后禁止銷售不符合要求的含鎳產品。
箱包金屬附件要注意鎳的釋放。
12、歐盟2003/53/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壬基酚的指令。
2003 年6 月18 日歐盟指令2003/53/EC 規定,不允許壬基酚 C6H4(OH)C9H19,乙氧基化壬基酚(C2H4O) nC15H24 或以質量濃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質或配制品組分的形式投放市場,用于下列目的:
。1)工業和公共機構清潔;(2)家用清洗;(3)紡織品和皮革加工:
。4)乳化劑,農用乳頭浸沾消毒液;(5)金屬制品:
。6)紙漿和紙張的制造;(7)化妝品;(8)其他個人護理用品,以下除外:殺精子劑(9)農藥和生物農藥中的復合賦形劑。
壬基酚是一種重要的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外觀在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于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塑料橡膠中可能含有,生產過程中所用清洗劑也可能含有。重點關注油漆,五金的清洗劑也是關注重點。箱包中的紡織和皮革材料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13、歐盟2002/45/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短鏈氯化石蠟的指令。
短鏈氯化石蠟[short-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SCCPs)].
氯化石蠟(CPs)是一種十分復雜的混合物,通常分為幾個組別,三種主要組別包括短鏈氯化石蠟(SCCPs)、中鏈氯化石蠟(MCCPs)及長鏈氯化石蠟(LCCPs)。短鏈氯化石蠟(SCCPs)已被介定為可危害環境的物質,這是由于此類氯化石蠟對海洋生物極具毒性,且可對海洋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此外,短鏈氯化石蠟有可能引致癌癥,破壞人體荷爾蒙活動以及影響生物的生殖。短鏈氯化石蠟主要用作紡織品、橡膠和塑膠的阻燃劑,皮革處理劑、油漆和其他涂料的塑化劑,以及金屬加工油料的添加劑。
2002 年6 月25 日歐盟指令2002/45/EC 規定,各成員國應于2004 年1 月6 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短鏈氯化石蠟。根據該項指令,含有濃度超過1%短鏈氯化石蠟的產品均應在禁止之列,同時在金屬加工油或皮革加脂劑中也禁止使用該種物質,禁止在金屬工具和皮革制品加工完成后含有超過1%的SCCPs.箱包產品中皮革材料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要求。
14、歐盟2005/84/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增塑劑的指令。
2005 年12 月14 日歐盟2005/84/EC 指令規定,不允許在玩具和小孩物品中使用增塑劑含量等于或高于0.1%的塑料材料。在玩具和小孩物品中增塑劑含量等于或高于0.1%的塑料材料不允許投放市場。不允許在玩具和小孩物品中使用增塑劑含量等于或高于0.1%的塑料材料。能直接入口的玩具和小孩物品中增塑劑含量等于或高于0.1%的塑料材料不允許投放市場。
增塑劑種類包括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鄰苯二甲酸鹽是一類廣泛使用的增塑劑,對塑料起改性或軟化作用,在塑料和油漆中普遍存在,重點關注PVC 和油漆。兒童使用的箱包中使用的塑料配件必須符合該指令的規定。
15、歐盟2005/69/EC 關于禁止使用和銷售含有多環芳烴的指令。
2005 年11 月16 日歐盟指令2005/69/EC 規定,苯并比(BaP)大于1 mg/kg,或所列多環芳烴總量大于10 mg/kg 輪胎產品或輪胎零件中填充油不允許投放市場。禁止的多環芳烴種類有: Benzo(a)pyrene (BaP) 苯并[a]芘,CAS No 50-32-8、 Benzo(e)pyrene (BeP)苯并[e]芘、 Benzo(a)anthracene (BaA) 苯并[a]蒽、Chrysen (CHR) 屈、苯并[b]熒蒽、Benzo(j)fluoranthene (BjFA) 苯并[j]熒蒽、Benzo(k)fluoranthene (BkFA) 苯并[k]熒蒽、Dibenzo(a, h)anthracene (DBAhA) 二苯并[a,h]蒽等。
多環芳烴是指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苯的一類有機化合物。多環芳烴是分子中含有兩個以上苯環的碳氫化合物,包括萘、蒽、菲、芘等 150 余種化合物。英文全稱為polycyclicaromatic hydrocarbon,簡稱PAHs,有的也稱PAK.多環芳烴通常存在于石化產品、橡膠、塑膠、潤滑油、防銹油、不完全燃燒的有機化合物中等。箱包中塑料在擠壓成型過程中加熱或使用脫模劑等容易產生多環芳烴,油漆里也容易含有。上述指令限制了8 種物質,限量為8 種物質之和不超過10mg/kg,其中, BaP(苯并芘)不得超過1 mg/kg.
該指令雖然不適用于箱包產品,但由于多環芳烴多用于塑料注塑用的脫模劑,且具有異味,若箱包中的塑料配件含有上述物質將會導致退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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